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丈夫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许二人离婚。7日,记者从
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套住房,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矛盾不断三次闹离婚 现年29岁的江瑶,家住成都市郫县某镇,比他小一岁的徐琼枝,住
顺庆区。2005年10月,二人在成都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年11月,他们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只有短短一个月时间。2008年,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儿,2010年又增添了儿子。2010年7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的2009年5月30日,江瑶以个人名义在郫县购买了一套住房,江瑶从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两次房款共36万多元,另外交纳了现金3万多元。2011年10月17日,夫妻二人共同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
然而,自从同居生活以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薄。两人从2012年初开始分居两地,分居期间极少联系。2014年3月和2015年1月,丈夫江瑶曾两次向
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但法院驳回原告江瑶的离婚请求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得到修复,仍然分居,且很少联系。
2016年3月,江瑶再次向
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婚前购买住房未被分割 原告江瑶在法庭上诉称:夫妻感情绝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被告徐琼枝辩称: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房屋与车位应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尽管一次又一次给予了双方和好机会,但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有效的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虽未明确表示离婚,但对离婚的财产分割等提出了自己的明确方案,足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江瑶自愿放弃对车位的分割,将自己的份额赠予被告徐琼枝,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琼枝主张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江瑶个人名下的住房一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9月1日,该院一审判决准予江瑶与徐琼枝离婚;婚生子由江瑶抚养,婚生女由徐琼枝抚养,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共同财产车位一个归徐琼枝所有。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律师雷震: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规定范围后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
分割的原则与方法:《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